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刘炜莹律师成功代理张先生与张女士继承纠纷一案

2025-10-28


原告:张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任林淑菁律师、刘炜莹律师

被告:张女士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先生父亲张某、母亲周某婚后生育原告与被告二人。周某于2021年5月8日死亡,张某于2024年9月13日死亡,张某与周某生时没有立下遗嘱,遗下登记在张某和周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某大道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登记在张某和周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某号201房(以下简称201房)、登记在张某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某直街103房以及银行存款,上述房产与银行存款均是张某和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501房的购房款为10万元,原告出资5万元购房并且出资装修501房。多年来,原告结婚至今一直在501房居住。张某和周某生时一直在201房居住。501房与201房坐落于同一小区,张某和周某生时多次要求原告不要搬离501房以便于照顾他们,故张某和周某生时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对张某和周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原告主张多分遗产。

原告诉请: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登记在张某和周某名下的501房的全部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和周某名下的201房由原告继承6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40%的产权份额;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名下的103房由原告继承6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和周某名下银行存款共2845033.3元,由原告继承60%的产权份额,由被告继承40%的产权份额(其中,对于尚在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164713.44元,应由原、被告共同配合去银行领取;对于已被被告取出的张某名下银行存款11230.06元及周某名下银行存款669089.8元,则由被告按60%的份额返还给原告);

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立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一是被告确认原告诉请中张某和周某名下遗产情况以及被告取走的张某和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款项情况。关于被告取走的周某名下银行存款部分,根据周某名下银行卡流水显示,原告在周某死亡前也分别提取了相当的款项,被告认为其提出的款项属于已与原告共同分配完成的财产,不属于本案争议范围。

二是被告主张分割作为张某遗产的现金人民币210300元和美元7800元,均要求原、被告按照各二分一的比例继承。该部分现金人民币和美元已被原告取走,要求原告返还50%给被告。

三是张某和周某是退休干部,有丰厚退休金安度晚年,经济上不需要原告扶养,且被告也有照顾张某和周某,因此不存在原告比被告较多扶养、照顾张某和周某,原告没有要求多分遗产的理由。

 

【办案情况】

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出生证》等,以证明张某、周某、原告及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二是501房、103房、201房的《房产证》,张某、周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以证明张某、周某遗下的财产情况;三是周某手写的《收条》、《备忘》,张某手写的《离婚协议》,以证明让原告继承501房是张某与周某的意愿。

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取走张某遗下的现金人民币210300元和美金7800元;二是周某去世前半年的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以证明被告提出的款项属于已与原告共同分配完成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办案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张某、周某名下的501房及登记在张某名下的103房由原告继承所有权,各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二、 登记在张某、周某名下的201房由被告继承所有权,各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三、张某名下银行存款2164713.44元及相应利息,由原、被告按照各自50%的份额继承,各当事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相互配合办理上述款项的继承手续。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美元3900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33006.95元。

 

【案情点评】

本案中张某和周某生前均未立下遗嘱,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一是房屋归属。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501房和103房判归一方所有,201房判归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归边处理方案。被告未对周某手写的《收条》、《备忘》提出异议,并表示周某生前曾向其表示原告出资购买超出面积部分的情况,因此法院采信周某手写的《收条》、《备忘》,认定501房和103房的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继承,原告按照50%的份额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201房的房屋所有权由被告继承,被告按照58%的份额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

二是张某遗下的现金人民币210300元和美元7800元是否属于遗产。原告主张张某生前已将保险柜钥匙交付给其本人,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生前已将相应款项赠与或者明确表示其死后相应款项由原告继承的情况,因此原告应按照50%的份额向被告返还。

三是被告取走的周某名下银行存款部分是否属于遗产。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于其取出的款项已协商一致,法院对被告主张其取走的周某名下银行存款系其分得遗产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被告应按照50%的份额向原告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