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刘炜莹律师成功代理 刘某与林某某、蒲某、林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10-28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炜莹律师

被告:林某某、蒲某、林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

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某街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某某、蒲某、林某三被告名下。因被告三林某长期居住在美国,被告三林某委托被告二蒲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买卖、收取售房款项,为其向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转名过户等一切相关手续,委托期限为200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1日。2022年9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一林某某、被告二蒲某、被告三林某(由蒲某代理)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刘某于合同签订之日给付三被告首笔购房款,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当日给付第二笔购房款,并于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后30日内支付尾款,三被告收取尾款后交付涉案房屋给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支付首笔购房款后,于2022年9月28日与被告一林某某、被告二蒲某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手续,因被告二蒲某患心脏病且在办理网签手续过程中数次表示心脏不适,在完成网签手续后,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国庆节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后续原告刘某与被告一林某某、被告二蒲某再次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他们被告三林某经公证的《委托书》已过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诉请: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三被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2022年9月18日,被告一林某某、被告二蒲某、被告三林某(由蒲某代理)与原告刘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9月28日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原告刘某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天上午,原、被告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二蒲某因心脏病多次表示身体不适。鉴于其健康状况,在完成网签后,被告二蒲某遂向原告刘某提出,将原定当天下午的过户手续推迟至国庆节后,原告刘某对此表示同意。国庆后,原告刘某却因“无法调课和请假”要求推迟办理,被告一林某某与被告二蒲某认为程序已基本完成就同意了,但数日后去过户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却以被告三林某经公证的《委托书》已过期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一林某某与被告二蒲某均认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愿意协助刘某完成过户,但因始终无法与被告三林某取得联系,致使过户手续至今未能完成。

 

【办案情况】

针对本案原告刘某的诉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是《房地产权共有证》以证明三被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二是经公证的《委托书》以证明林某已授权蒲某对涉案房屋进行买卖、收取售房款项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三是《房屋买卖合同》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就案涉房屋建立买卖关系;四是三被告出具的《收据》以证明原告已依约支付定金。

而被告三林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一林某某与被告二蒲某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以证明过户手续未能完成,并非因其二人主观上不愿履行合同,而是始终无法联系林某这一客观障碍所致。

 

【办案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刘某名下。

 

【案情点评】

本案中原告刘某与三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首先,原告刘某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被告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从被告三林某出具的《委托书》显示,直至2022年10月11日,被告二蒲某有权代被告三林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买卖、转名等手续,因此被告二蒲某有权代表被告三林某在2022年9月18日与原告刘某签署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三被告是否有义务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刘某已依约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定金,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应当于2022年9月28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至今未过户至原告刘某名下,原告刘某诉请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且涉案房屋不存在办证障碍,三被告应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