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汤凯霖律师成功代理 杨某 诉 温某、何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01-10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林淑菁主任律师、汤凯霖律师
被告一:温某; 被告二:何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杨某与温某是朋友关系,温某和何某是亲威关系,2016年11月29日温某和何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杨某借款30万元,并承诺每月按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帐号将借款人民币30万元转到温某名下的银行账户。2017年9月27日温某和何某再次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杨某借款10万元。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银行帐号将借款人民币10万元转到温某名下银行账户。温某和何某从2016年12月便按约定一直向杨某支付利息,直至2020年2月温某和何某便开始不支付利息。后原告杨某因需用钱向温某和何某催还借款40万元,2021年9月15日温某和何某向原告杨某偿还6万元,2021年9月16日温某和何某向原告杨某偿还4万元,合计10万元。此后原告杨某多次向温某和何某催还欠款,温某和何某至今未付本金 30万及自2020年3月1日至今的利息。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从2020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的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被告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上述借款逾期还款利息为149681元);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立案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一辩称:被告一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是亲戚关系。原告知道被告二需用钱经商,亦有较高利息,鉴于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亲戚关系,故委托被告一将借款转给被告二。另外,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借款关系,应当由被告二偿还借还及利息。 原告让被告一将借款转给被告二,被告一按照原告的要求立即转给被告二,被告二收到借款后,一直由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二确认向原告借款,原告也确认了与被告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原告多次向被告二催告要求还款,被告二也多次承诺一定还款,因此应当由被告二向原告偿还借款。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一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二无答辩。
【办案情况】
针对本案原告的诉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委托书、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杨某与温某、何某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一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一收到原告30万款项后,当日转账到被告二;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原告与被告二存在借款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二催收借款以及被告二承诺还款的事实。
被告二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办案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284524.01元及该款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杨某。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该借款是否为何某所借?
虽然原告杨某转账至温某的银行账号,但是温某出具的委托书上写明了借款人以及借款利息。并且温某、何某在微信以及短信中己经承认该借款以及利息的存在,每个月何某通过温某支付给原告的利息和委托书上约定月利率一致,因此不难看出该笔借款是借给了何某。
二、利息是否超出合法限度?
2016年11月29日至 2019年8月19日,双方约定月利率1.8%,即年利率21.6%, 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24%。2019年8月20日后,2019.8.20-2019.9.19,4 倍LPR 为 17%。2019.9.20-2019.11.19,4倍LPR 为16.8%。2019.11.20-2020.2.19,4 倍LPR 为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