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谭展玮律师成功代理 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 与 麦某 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

2023-01-10


原告麦某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林淑菁主任律师、谭展玮律师

案由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9日,麦某入职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任厨师一职。2022年1月6日,广州市某区教育局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该局已将幼儿园转办为公办幼儿园。2022年1月中旬,麦某在未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另行与其他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3月24日,麦某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支付代通知金5200元;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6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4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高温津贴750、2021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高温补贴1500元

2022年5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麦某不服,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情况】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流水以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劳动合同,证明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三份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是自动离职的,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提交了幼儿园厨房环境照片,证明幼儿园的厨房配备多台空调和风扇,无需支付高温补贴给原告。

 

【办案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麦某不服以上仲裁裁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一次性支付原告麦某2021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500元;

二、驳回原告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点评】

 本案中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麦某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有,应对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是否需要支付麦某双倍工资?原、被告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因此,并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无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5200元”及“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麦某是自动离职的,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无须向麦某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5200元”及“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是否需要向麦某支付高温费?双方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由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向麦某支付高温津贴,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本就无需支付,并且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所在幼儿园的厨房内配备多台空调和风扇,厨师只负责中午午餐,其余工作时间在空调房工作,因此麦某并没有要求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支付高温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