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胡某离婚诉讼胜诉,成功为李某追回补偿款473509.35元。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1-07-19
原告∶李某 诉讼代理人∶林淑菁律师
被告∶胡某
案例简介
1987年李某与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因两人均属再婚,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而由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及胡某与前麦所生之女一起重新组成新家庭共同生活。两人当初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胡某及其二儿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是家庭主妇,胡某退休前是机关干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单位分配给胡某两套房改房,两房登记在胡某名下。胡某认为房屋是用他婚前工龄折算购买的,购房款是用他婚前财产支付的,李某是家庭主妇,购房时没有计算工龄折算房款,没有出钱,因此胡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补偿给李某。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处房屋归胡某所有,胡某向李某支付47350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