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菁主任代理麦X德、麦X泽、麦X容诉单X房屋搬迁胜诉案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1-07-19

 

       案情简介

       原告∶麦x德、麦x泽、麦x容 诉讼代理人∶林淑菁主任

       被告∶单x

       广州市一德路X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线X、张X、叶X名下(三人已死亡),单X从1969年起入住该房屋首层,并自2006年起向房管部门缴纳租金至2010年10月。

       2010年9月26、28日,广东省南方公证处作出(2010)南方公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分别证明麦X容继承后占房屋首层三分之二、三楼部分、五楼全部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麦X择继承后占房屋首层三分之二、二、三楼部分、五楼全部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o麦x德继承后占房屋首层三分之二、二、三楼部分、五楼全部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2010年10月1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某分局向麦x德、麦X泽、麦X译三人发出《通知单(给予返还)》,称房屋已批准撤管,撤管日期为2010年11月1日。

       其后,三人向单x发出通知,要求其搬迁交还房屋。

       单X在该房屋经营食杂店,领取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该房屋自搭阁楼约10平方米,在籍人口共五人。三人至今未与单X签订租赁合同,也没有向被告收取房屋使用金。

       单x以诉请房屋不是其现居住使用的房屋、麦X德、麦x泽、麦X容不是房屋产权人等理由拒绝搬迁返还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麦x德、麦X译、麦X容三人各占房屋的产权,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某分局向三人发出的《住户居住情况移交表》,房屋已发还三人。而三人与单X并未建立租赁关系,单X居住使用房屋已逾四十年,三人要求单x腾空交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单X将房屋首层使用的房屋腾空交还给麦x德、麦x译、麦x容使用,迁出时可将自搭阁楼拆除带走,但不得损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