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菁主任成功为工伤当事人追回工伤补偿款349786.5元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1-09-22

 

       案情简介

       原告颜某、雷某诉讼代理人林淑菁律师

       被告∶叶某、陈某、邝某

       林淑菁律师受广州市海珠区法援处指派承办颜某诉叶某、陈某、邝某工伤纠纷一案。

       

颜某于2001年7月4日入职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从事电焊、修理、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没有为颜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2003年8月7日颜某受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的工作指派,乘坐由工程部租用的车辆前往湛江安装雕塑工程,途中发生车祸,造成颜某高位截瘫致一级伤残。2004年7月6日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癌劳社工伤认【2004】3-070号,颜某被认定工伤,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之后巅某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该委员会于2004年12月6日以海劳仲案字【2004】第742号裁决书,裁决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一次性赔偿共362196.5元给颜某。该仲裁书因改方没有提起诉讼而生效。仲裁生效后,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拒绝履行该裁决,颇某申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将查封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款15370元,2006 年2月17日颜某分得款项为12410元。另外在,在执行期间,颜某要求追加叶某、陈某、邝某为被申请执行人,法院驳回颜某的申请。

       2006年8月18日,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三股东叶某、陈某、邝某作出决议注销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企业登记。叶某、陈某、邝某表示因经营不善,无业务,企业不能继续经营,所有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终止。

       林淑菁律师认为裁决生效后,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不但拒绝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并且在法院执行期间,工程部三股东叶某、陈某、邝某恶意注销工程部的工商登记,已逃避债务。工程部是股份合作企业,从企业性质来看,并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主销后,三股东叶某、陈某、邝某仍应按照出资比例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叶某、陈某、邝某对海劳仲案字【2004】第742号裁决书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5月1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林淑菁律师的意见,判决叶某、陈某、邝某对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海劳仲案字【2004】第742号裁决书所确认广州市海珠区绿岛雕塑艺术工程部的债务余额349786.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叶某、陈某、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颜某不幸去世。其后颜某妻子在林淑菁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追回工伤补偿款3497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