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诉陈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5-01-12
原告∶张甲、张乙 委托代理人∶林淑菁
被告一∶陈某 被告二∶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两原告与被告二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由两原告张甲和张乙认购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段的一物业,出售方为被告一陈某。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期后,两原告发现该物业的实际情况跟当初磋商时被告二所陈述的情况有较大出入,遂打算终止履行《认购书》,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50000元定金及利息。
2013年11月8日,林淑菁律师接受了案件材料,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整理诉讼思路。在诉前的调查过程中,我方到海珠区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该物业的产权登记信息,发现该物业的合法产权人并非被告一陈某。林淑菁律师认为由此可见被告一、被告二均无权出售该物业,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无效的,被告二向两原告收取的50000元定金应当予以退还。2013年12月3日,林淑菁律师整理诉讼材料,到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自知没有出售该物业的权利,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故被告二在开庭前主动提出和解。
2014年3月12日,两原告、被告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终止《认购书》,并由被告二退回50000元定金给两原告双方互不追究责任。”2014年3月13日,两原告到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中,林淑菁律师抓住了本案的突破点——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其签订的合同无效,成功帮助了两原告解决问题,更缩短了诉讼时间,让两原告能及时取回定金,维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