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6-05-01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淑菁

被告∶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李某某

自2011年9月起,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向梁某购买材料,梁某按照双方约定向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发货,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某或该公司仓管签收货物,但该公司没有及时向梁立海支付货款,梁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委托林淑菁律师代为起诉,希望以法律途径要求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支付货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此案,从事实和证据入手,发现2013年12月9日,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确认尚欠梁某某货款共计172587元,并约定2014年3月开始每月还1万元,而该公司一直未付货款,且搬离公司住所地,已不再经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接梁某某电话,因此律师整理相关证据、撰写起诉状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72571元,被告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