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遇到4S店以客户未在本店保养为由免除自身质保责任是否有理?客户能否维权?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7-02-06
作者∶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 杨仲山律师
近日,笔者在广东省司法厅12348热线接受群众电话法律咨询时,遇到一宗以下的咨询∶群众表示其在深圳某一家4S店购买了一台轿车,使用至今约1年,除了第一次保养(首保)在4S店进行外,之后再没有在4S店进行过保养,而是在二类维修店进行保养的。当车辆行驶到2万多公里的时候,群众发现了有异响,于是开到了4S店进行检测,经4S店检测后发现是轴承问题,按照4S店与该群众原来的约定,如果车辆一直在4S店保养,该轴承问题应当提供质保服务的范围,无需群众另行支付费用。但由于群众除首保外其余保养均未在4S店进行保养,4S店以此为由免除其质保责任。
该情况相信很多车主到遭遇过以上情况,但一般都会忍气吞声。但事实上,4S店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遇到以上情况,客户是否能够维权成功呢
笔者对此作出以下解答∶4S店不能因为车辆未在本店保养而免除质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5条第二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从第一条规定的得出,4S店作为汽车销售方,应当对车辆质量负保证责任。而在该案中,经过4S店检测后的轴承问题属于被确认为质量问题,故4S店应当对车辆负有质保责任。从第二条规定可得出,客户作为委托方,其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保养,无论是选择4S店还是其它维修店,都属于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其他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干涉.
综上所述,4S店以未在其店面进行保养为由拒绝客户的质保要求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否在4S店保养,如车辆发生质量问题时,客户均可以要求4S店提供质保服务,如4S店拒绝提供的,不但已经违反与客户之间的质保约定,也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客户有权追究4S店责任。
如客户要求4S店提供质保服务后被拒绝的,可将情况投诉至消委会,由消委会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客户与4S店之间无法协商,消委会也没法协调成功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4S店履行质保义务。笔者要提醒的是,所有关于与4S店的资料,如购车合同、使用手册、维修手册、保养记录单等均需妥善保管,作为诉讼所需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