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成功办理海珠湖雷击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40余万元
2022-10-13
发布时间2018-08-13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0日15时,黄某一家四口到海珠湖公园游玩时遇暴雨,在公园内小木屋躲蹬暴雨时,黄某被雷击,伤势严重,全身多处灼伤,失去呼吸心跳。经过海军421医院抢救,诊断为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在CU常辅助设备维持治疗,伤情不容乐观,仍未脱离生命危险,黄某一家举债7万余元治疗,每日治疗费用高昂,后续治疗费用无著落,黄某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家庭生活困雅。黄某妻子陈某英等亲属为筹备医疗费,债台高筑,后黄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陈某英与海珠湖交涉赔偿问题未果,在情绪激动走投无路之下找到海珠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该案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报道。海珠区法援处受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淑菁律师办理该案。
【法律分析】
林淑善律师接受海珠区法援处指派后,向陈某英了解事件始末及陈某英的具体诉求,认为本次事件中海珠湖公园对本次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了解到海珠涅地维护中心作为海珠湖公园的管理人为海珠湖公园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林淑善律师理清了本案诉讼当事人主体(受害人黄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陈某英等为原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作为海珠湖公园的管理人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第三人),责任承担及当事人诉求,认真研究有关证据材料,林淑善律师针对本案具体代理意见如下1、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对受害人黄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对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员的人身、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雷击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没有依法对受害人黄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雷击发生后,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没有对受害人黄某给予及时、适当的救助,从而造成受害人黄某迟延救助。2、本案的赔偿标准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受害人黄某自2002年起持续在广州生活、工作至死亡时止,连续居住在广州城镇一年以上,应视其为城镇居民,应比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3、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公共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按办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与赔偿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应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在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公共责任险条款》第一点的约定,明确了第三人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对“意外事故”定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在本案中,受害人黄某在被告园区内谨受雷击导致伤亡,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而雷击属于“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事故,属于该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同时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范围,且本案事故发生在该保险期限内,因此第三人应对受害人黄某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处理过程】
林淑善律师承办案件后,及时与受害人家属等沟通,通过实地考察取证,搜取收集证据资料,分析案情,研究证据资料,并多次与海珠湖沟通协商,最后制定专业、可行的针对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方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其后依法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立案,依法前往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工作,在法庭上针对被告对本案雷击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的索赔标准发表代理起诉意见,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本案的辨论意见。最终海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淑善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受害人家属陈某英等人获得41万余元的赔偿(国内同类案例的赌偿金额仅十几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和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不服,林淑善律师为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在海珠区司法局的协调下,多次与海珠湖管理方交涉调解,最终,海珠湖管理方与陈某英达成了和解,此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
【处理效果】
海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林淑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可了被告对于本案雷击事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当认识到海珠湖公园属于空旷、树木多的地方,在台风等季节属于雷电多发地,作为海珠湖公园的管理方应当在公园明显的明显的位置树立警示牌,说明园内小木屋等建筑设有安装避雷设施,提示游客在强对流天气可能出现雷电,应及时离开,以免造成伤害,但被告没有履行该安全保障的提示义务。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赔偿410597.41元给原告陈某英、黄某忠、张某英、黄某、黄某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海珠湿地维护中心和原告对法院的判决均表示不服,但林淑善律师为了妥善解决本案纠纷,在海珠区司法局的协调下,多次与海珠湖管理方交涉调解,最终,海珠湖管理方与陈某英达成了和解,此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林淑善律师为陈某英在一审判决的数额外争取了赔偿款,陈某英为表感激,撰写了感谢信、并赠送了锦旗给林淑蒂律师。林淑菩律师办理该案以诉讼和调解双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海珠湖管理方、受害人家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致好评!
【心得体会】
本案虽然属于民事诉讼,但是因事故原因是雷电经由小木屋后的大树引流至击中受害者黄某,事故原因的罕见性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在处理这类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诉讼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诉讼期间,律师要本着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证明合理诉求来办理案件同时在促进和解过程中,律师要认真查明完整的案件事实,辨清双方的责任。同时律师要在促进和解的过程中需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风险,努力促进双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