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汤凯霖律师成功代理广州某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12月5日入职原告处,担任销售岗位,月平均工资6150元。原告的《员工手册》规章规定,外勤工作必须在早上9点前,离客户1km内打卡并拍照客户单位,下午18点前,离客户1km内打卡并拍照客户单位,并且要在群内提交工作总结,以确保外勤工作人员按时上班,明确外勤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完成的工作内容。然而被告一直不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工作。2022年2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的直属上司与被告谈话,要求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否则将予以处罚。2022年2月23日下午,被告未到下班时间便擅自离开,开始旷工。被告旷工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公司上班。
2023
10-12
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成功代理 梁某等六人 与 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纠纷案
本案中梁某利等当事人是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合同。梁某利等当事人现请求确认与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请求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问题。
2023
01-10
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谭展玮律师成功代理 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 与 麦某 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
2020年6月9日,麦某入职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任厨师一职。2022年1月6日,广州市某区教育局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该局已将该幼儿园转办为公办幼儿园。2022年1月中旬,麦某在未通知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并另行与其他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 2022年3月24日,麦某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广州市海珠区某幼儿园支付代通知金5200元;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6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400元;支付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高温津贴750、2021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高温补贴1500元。 2022年5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麦某不服,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01-10
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汤凯霖律师成功代理 杨某 诉 温某、何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杨某与温某是朋友关系,温某和何某是亲威关系,2016年11月29日温某和何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杨某借款30万元,并承诺每月按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9日通过银行帐号将借款人民币30万元转到温某名下的银行账户。2017年9月27日温某和何某再次以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杨某借款10万元。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银行帐号将借款人民币10万元转到温某名下银行账户。温某和何某从2016年12月便按约定一直向杨某支付利息,直至2020年2月温某和何某便开始不支付利息。后原告杨某因需用钱向温某和何某催还借款40万元,2021年9月15日温某和何某向原告杨某偿还6万元,2021年9月16日温某和何某向原告杨某偿还4万元,合计10万元。此后原告杨某多次向温某和何某催还欠款,温某和何某至今未付本金 30万及自2020年3月1日至今的利息。
2023
01-10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款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盗窃罪。应当说,我国刑法对盗罚罪的规定是相对简单的,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盗窃罪是最常见的犯罪,因此知何合理认定盗窃罪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主要围绕黄某盗窃案罪与丰罪方面入手,浅析盗窃罪的认定及辩护理由。
2022
12-27
郑X于1996年6月入职广州制漆厂,2008年10月23日郑X与第三人XX集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是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郑X的工作岗位是仓管员,工作地点在广州制漆厂,工资由广州制漆厂发放,当事人确认郑X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529.25元。XX集团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广州制漆厂是XX集团的分支机构。
2022
12-26
本所主任林淑菁律师成功代理 袁某、麦某 与 张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麦某于 2020年12 月30日签订《不动产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合定本》,其中第三至第九页为 《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某街某号某房,建筑面积 93.95 平方米。不动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47000元,文付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即在2020年12月30日支付定金10万元给被告;在2020 年12月31 日支付定金26万元给被告,在2021年4月22日原告将购房款245万元支付至中介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账户;在2021年5月14日支付购房款 1237000元给被告。
2022
12-26
李某诉胡某离婚诉讼胜诉,成功为李某追回补偿款473509.35元。
1987年李某与胡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同年登记结婚。因两人均属再婚,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育子女,而由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及胡某与前麦所生之女一起重新组成新家庭共同生活。两人当初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胡某及其二儿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是家庭主妇,胡某退休前是机关干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单位分配给胡某两套房改房,两房登记在胡某名下。胡某认为房屋是用他婚前工龄折算购买的,购房款是用他婚前财产支付的,李某是家庭主妇,购房时没有计算工龄折算房款,没有出钱,因此胡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补偿给李某。
202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