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于2009年8月24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诉状称胡X在XX公司工作期间,于1987年向XX公司购买了位于南岸天心传统的职工宿舍,约定分期付款并签订了相关协议。1988年胡邓向XX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后,XX公司向胡X提成变更协议书,变更为向胡X 出售东晓路X号X房,胡X同意1993年9月1日,胡邓向XX公司缴清余款,XX公司即日开具胡X已购买该房的证明。1994年3月,胡X入住该房至今。期间,1997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999年至2001年间,XX公司陆续为该栋房屋办理房改房过户手续,但没有为胡X办理过户手续,胡X多次要求XX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起诉要求XX公司为胡X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022
10-13
萧某与叶某钜原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原告叶某一子(1999年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三级智力《残疾人证》,监护人为叶某钜)。叶某钜以叶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12月12日通过被告保险公司的保单营销业务员被告贾某买了国寿保险(分红型)一份,被保险人为叶某,起保日期为2012年12月12日,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金额为10486.7元。叶某矩依约支付保险费10000元。叶某矩于2007年6月4日因故身亡。
2022
10-13
原告因2013年3月6日下午在广州市海珠区违法摊卖水果,后有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区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执法,执法人员首先对原告进行劝离,原告答复∶“我做完这单生意就走。”原告一直用水果刀在切削手中的番石榴,没有收拾物品离开的意图,城管执法人员再次对原告进行劝离,随后暂扣了原告的水果刀。原告在被执法人员暂扣了水果刀后,情绪激动,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归还水果刀就离开。城管工作人员将水果刀归还后,原告仍然没收收拾物品离开的意图,随后原告与被告的执法人员发生口角,原告站在手推车旁边手指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城管执法人员用手挡开原告手臂时,原告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执法人员,在此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冲向原告,并扭原告手臂,按住原告脖子,将原告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枰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原告脚踢城管执法人员,撕扯其制服。原告对被告的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不服,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22
10-13
2013年11月,两原告与被告二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由两原告张甲和张乙认购广州市海珠区某路段的一物业,出售方为被告一陈某。签订《认购书》当天,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期后,两原告发现该物业的实际情况跟当初磋商时被告二所陈述的情况有较大出入,遂打算终止履行《认购书》,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50000元定金及利息。
2022
10-13
深圳A时装有限公司、广州B百货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成功案
2012年12月25日,深圳A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与广州B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广州B百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拖欠深圳A时装有限公司营业货款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2014年2月28日,深圳A时装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主任林淑菁律师,以司法途径请求广州B百货有限公司清偿所拖欠货款及利息。
2022
10-13
自2011年9月起,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向梁某购买材料,梁某按照双方约定向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发货,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某或该公司仓管签收货物,但该公司没有及时向梁立海支付货款,梁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委托林淑菁律师代为起诉,希望以法律途径要求中山市某服装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支付货款。
2022
10-13
律师说法∶遇到4S店以客户未在本店保养为由免除自身质保责任是否有理?客户能否维权?
近日,笔者在广东省司法厅12348热线接受群众电话法律咨询时,遇到一宗以下的咨询∶群众表示其在深圳某一家4S店购买了一台轿车,使用至今约1年,除了第一次保养(首保)在4S店进行外,之后再没有在4S店进行过保养,而是在二类维修店进行保养的。当车辆行驶到2万多公里的时候,群众发现了有异响,于是开到了4S店进行检测,经4S店检测后发现是轴承问题,按照4S店与该群众原来的约定,如果车辆一直在4S店保养,该轴承问题应当提供质保服务的范围,无需群众另行支付费用。但由于群众除首保外其余保养均未在4S店进行保养,4S店以此为由免除其质保责任。
2022
10-13
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淑善律师就一“借名买房”案例,接受广州日报的采访,讲解“借名买房”的风险及防范。
2022
10-13